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21〕2号)文件精神和集团相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并结合信息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集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通过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或报刊等媒体,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工商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成果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和内容真实准确。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三)落实信息公开的责任。责任部门在信息集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信息公开任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信息集团党委对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履行好领导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源服务中心,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资源服务中心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依据本制度规定,在部门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集团公开信息整理与编辑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中心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与资源服务中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公开情况应当定期不定期总结检查,规范和尽可能扩大公开范围,保持数据、资料的更新。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主要经营状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是信息集团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其他形式。信息公开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栏、微博或报刊等信息传播手段。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程序办理,确保公开的准确性、严肃性和合规性,同时要做好保护国家机密、企业科技和商业秘密及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等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信息集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执行是否得力。公开内容及时有效,时效性作用得到发挥,信息公开的形式多样化,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二)信息是否规范、准确。检查所发布信息是否规范,所发布信息、数据是否准确。
第七章 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审批实施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未对公司造成影响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进行教育,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信息集团各权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集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